通知公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8〕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年度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

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残保金数。

第三章   残保金征收办法

第五条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征收办法

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代扣。其程序是:

每年5月10日前,劳服中心测算出市级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数额,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代扣通知;代扣通知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各预算单位向市残联劳服中心提出反馈意见,劳服中心要及时进行处理;各预算单位应缴数额确定后,劳服中心将数据提交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由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一次性从各预算单位经费中扣缴。

第六条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残保金征收办法

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地税局负责代征。其程序是:

每年7月份劳服中心测算出企业应缴纳的残保金数额,并报送市地税局,市残联劳服中心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通知下发后,用人单位如有异议,可在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市残联劳服中心审核,如情况属实,劳服中心为其出具更改后的缴款通知书,企业可持通知书去地税征收大厅缴纳。地税代征残保金截止到每年12月底结束。

第七条省属及差额事业单位征收办法

省属及差额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其程序是:

每年8月份劳服中心测算出省属和差额预算单位的残保金数额,并将这些单位分配给劳服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劳服中心工作人员要积极完成保障金的催缴(包括企业)任务,尽力做到残保金的应收尽收。

第四章 对用人单位人数和残疾人数的核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如对残疾人数有异议,持在职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录用手续或合同的原件、复印件,企业还须持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证的原件、复印件到市残联劳服中心申报,如对在职职工人数有异议,持上一年度12月份的职工工资花名册到市残联劳服中心审核,全额预算单位的职工人数以市财政局提供的单位编制数为准,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九条征收残保金期间,票据由劳服中心专人管理,票据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的支票和现金要及时交到银行,以确保残保金的顺利征收。征收期结束后,要及时跟财政局核对票据,为下一年度征收做准备。

第六章 对未缴纳残保金单位的处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市残联报市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残联劳动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 创建者:聊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表日期: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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